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监督条件,应当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发送当事人。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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