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八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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