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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