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第三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三百一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第三百零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第三百零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第三百零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第三百零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