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第三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三百一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第三百零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第三百零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第三百零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第三百零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