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十四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