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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