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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