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第六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指南,鼓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出口经营者提供货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依法规范经营。←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第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