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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