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五十八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八节 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