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五十六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