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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