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九十五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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