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百五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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