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百五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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