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二百四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四十八条
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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