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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