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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