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四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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