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相关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相关期限的监督,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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