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
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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