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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