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对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