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司法解释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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