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四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七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一条第第五百七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七条第第五百七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三条第第五百七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九条第第五百七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二条第第五百七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五条第第五百七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八条第第五百七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六条第第五百七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四条第第五百七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