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五百五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申诉人、控告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法情况应予告知。←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九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一条第第五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第第五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三条第第五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第五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二条第第五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第第五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八条第第五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六条第第五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第第五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