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百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发现被告人没有被立即释放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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