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六百五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二)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 (三)其他违法情形。←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三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六百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一条第第六百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七条第第六百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三条第第六百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第第六百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第第六百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五条第第六百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八条第第六百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六条第第六百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四条第第六百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