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二)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 (三)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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