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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