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九十四条条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九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第二百九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第二百九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第二百九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第二百九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第二百九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