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九十六条条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九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第二百九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第二百九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第二百九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第二百九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第二百九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