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三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六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第六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第六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