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一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六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第六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第六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