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 (三)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四)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五)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六)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七)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八)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 (九)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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