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六百二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即将届满前,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办案部门进行期限届满提示。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四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六百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一条第第六百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七条第第六百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三条第第六百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第第六百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第第六百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五条第第六百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八条第第六百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六条第第六百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四条第第六百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