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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