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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