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七十七条条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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