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八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八条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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