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六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第一审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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