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七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证 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签名。←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七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