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七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证 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公安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四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七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