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十八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五节 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