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六百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发现被告人没有被立即释放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八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六百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一条第第六百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七条第第六百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三条第第六百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第第六百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第第六百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五条第第六百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八条第第六百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六条第第六百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四条第第六百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