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二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诉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复议、复核、申诉由相应人民检察院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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