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四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七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一条第第五百七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七条第第五百七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三条第第五百七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九条第第五百七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二条第第五百七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五条第第五百七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八条第第五百七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六条第第五百七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四条第第五百七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