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总 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上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