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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