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百二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条
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证据,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同章节法条
第第六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一条第第六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七条第第六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三条第第六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九条第第六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二条第第六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五条第第六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八条第第六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六条第第六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四条第第六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