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四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四十二条

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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