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四百四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五条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二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第第三百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第第三百九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第第三百九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第第三百九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二条第第三百九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五条第第三百九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八条第第三百九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六条第第三百九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第第三百九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