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七节 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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