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二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第一百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百四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第一百四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